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优模式
2011年11月16日09:54 付子堂 来源:《法制日报》
付子堂,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推进社会管理模式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完成革命性的转型,最终形成以民生为导向、以法治为框架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对执政党、对民生、对社会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付子堂
面对转型期中国的社会管理难题,如何寻求一种适合我国自身发展特质的社会管理模式,或者说,如何构建并细化法治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在具体的社会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将法律当作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基本手段,把法治作为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突破口,实现社会管理过程全面法治化,逐步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特点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模式,其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所谓“善治”,就是多种管理方式的有机统一,是能够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在现代社会中,“善治”以法治为根基。而法治型“善治”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兼容了社会主义理念和法治理念,意味着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管理理念的根本性变革。这既是现代社会管理的目标,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动力。
从人类社会管理模式的发展来看,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无疑是一种较高形式的社会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法治型社会管理是“行为-过程”范式下的法治。在这种范式下,无论是法治,还是社会管理创新,都是一种行为,都是一个过程。这种流动、变化的社会关系就构成了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法治必须面对的实践。再者,法治型社会管理主要关注的是行动中的法,社会实践中的法,而并非“纸面上的法”。最后,法治型社会管理应当关注法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特别是法治的社会效果,既要有程序正义,也要有实质正义——即形成了和谐而圆融的社会秩序。
以上三个特征,其实是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同一个问题:作为社会管理模式的法治,面向实践、面向实用、面向实效,以主体为起点,即以人为本;面向真实世界,追求实际效果,是一种具有务实性、技术性的程序化、可操作的法治。法治秩序是一种较为稳定的社会秩序,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能够在法治框架下各司其职、各行其是。虽然法治并非社会管理的唯一模式,但经过历史的选择,结合世界各国的实践,通过法治的社会管理,能确保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促进良善、和谐的社会管理状态的实现。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优势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之所以是当前中国社会管理的最优模式,主要在于,这种模式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实现国家与公民社会、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通过法治把政府的基本职能确立下来,达到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统一。在终极目标上,意味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权力与权力的有机统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实质,就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这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必然方向。
二是实现社会依法管理与民众参与治理的有机统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在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都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不能超越法律的框架。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还意味着民众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而非社会管理的对象。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提高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水平。
三是实现民生法治导向性与管理主体多元化的有机统一。当前,我国正在由政权建设转向社会建设,并着力于建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民生法治,这就要求社会管理模式不断创新,以适应民生法治的需求。同时,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管理不仅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还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只有调动最大多数人的积极性,才能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性,也才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的原则。
四是实现利益诉求渠道畅通与各种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机统一。在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要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使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相统一。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化和利益诉求多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利益表达机制的畅通是动态掌握社会民生的基本方式,也是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基础。同时,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完善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将最大限度地彰显“善治”要求,凸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贯彻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之下,也必然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而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构建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回应中国社会转型的要求,必须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尤其关注社会要素的结构性矛盾、社会运行条件的功能性矛盾、社会运行机制的失调性矛盾。
五是实现社会维稳和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既能维稳也能维权,通过法治来解决各种矛盾,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是必然的发展方向。要讲求维稳行为的原则性和规范性,而不能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功能。所谓法治,其核心就在于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则化配置,通过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定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权利,包括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序、方式、方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通过宪法确立民主法治,才能彰显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通过法治化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才能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公共利益的和谐,才能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目前中国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世界格局变化的大势,从本国实际发展情况出发,进一步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的各领域、全过程,最终实现一个人与自然和谐有序、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个人权利与自由得到公平保障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推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转型
构建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将法律当作解决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基本手段,将社会矛盾的解决和民众正当利益的保护都纳入法治轨道。
周永康同志曾经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手段上,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起来,努力做到对各类矛盾早发现、早化解。”“要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力,搞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更加注重观念的转变、制度的创新、机制的整合、要素的集成、方法的改进,努力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法制化。”这已经充分表明党和国家试图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基本导向。
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尤其是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时期,推进社会管理模式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完成革命性的转型,最终形成以民生为导向、以法治为框架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对执政党、对民生、对社会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首先,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必须以民生为基本价值,以实现民生法治为目的;其次,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不仅要关注社会矛盾的化解,还要关注社会建设和一般社会管理本身;最后,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不仅要建构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调处机制,更要建构保证良法能够善治的机制。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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